《學佛行儀》經商第十一
經商第十一
居士經商。既無大勞。又極自由。正好依佛法行事。但不得賣假貨。不得二價值。不得二斗秤。不得瞞關稅。不得欺老小。不得營屠業。不得營酒業。不得營戲妓業。不得營雞魚等生物業。不得販賣男女奴僕。不得販賣刀網等傷生之具。凡請幫工。須預先說明依佛行為。否則不僱。凡教商徒。恆以佛法開導。可藉免偷瞞欺哄。凡諸貨物。當記一顯明號碼。不得折扣。客如不受任其去。不得生忿恨。貨到無本。不得生貪圖。貨壞廉售。須明示。不得遮蔽。不放貸。不負債。心地自然清淨。不蔽偽。不欺哄。性天亦極明顯。果能如此。雖經商亦不為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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