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光教科書第九冊 -- 佛教問題探討
第十八課 應世
一、佛教徒可以從事政治嗎? 可以的。觀世音菩薩以三十二應化身遊諸國土,度脫眾生,其中即有國王、宰官、大將軍身,以其政治背景,為眾生創造富足安樂、無有怖畏的人間淨土。佛陀為國王們講說轉輪聖王的理想政治,歷代國師以佛法的智慧輔佐帝王治理國家,在在證明佛教徒可以參政,但不必直接干治的中道思想。佛教徒如果能本著大慈大悲、救苦救難的菩薩精神,從事政治的事業,更能擴大心胸,為眾謀利。 政治,乃眾人之事。佛陀也說過自己是「眾中之數」,佛教徒參與政治,本著愛國愛家及關懷一切眾生的悲心,懷抱淑世濟人的聖賢之心,從事政治的事業,又有何不可呢? 二、佛教對戰爭的看法? 佛教基本上是崇尚和平的宗教,不主張戰爭,雖然過去的僧團,例如古代的日本、韓國都有僧兵的設立,但這是為了保護聖教不受人欺負、迫害。自古以來,佛教並不像其他宗教那麼好戰,尤其在中外歷史上,雖然號稱為王道的戰爭,是為了救民於水深火熱之中,不過多數都是為了侵佔別人的國家、土地而引起的霸道戰爭,這是佛教所不贊成的。 佛教認為,凡事不一定要藉由武器解決,也不一定要在沙場上才能一決勝負,仁政可以代替戰爭,例如現在的經濟成長、自由民主、文化交流等,都是勝利的表徵。此外,佛教倡導和平,主張以慈悲來促進和平、以去除我執來促進和平、以寬容來促進和平、以同體共生來促進和平。佛教不主張戰爭,果真要戰爭,也應與自己的八萬四千煩惱魔軍而戰,才能成為真正的勝利者。 三、佛教徒可以參加戰爭嗎? 可以。因為國家有徵兵制度,佛教徒不能違背法令;再者,國家興亡,匹夫有責,當國家有了災難,雖是僧伽,也不能置身事外,因為出家並非出國。當初佛陀也曾有過保衛祖國的行動,並且提出「親族之蔭勝於餘蔭」之說。現代佛教徒應該有正確的認識,只要不是因為瞋心或個己利益,是為了盡忠報國,為了救生民於水深火熱之中,而上陣殺敵,是佛教所允許的。何況戰爭也不一定上戰場殺戮,佛教徒可以從事後方的救護工作。 再說,不保護自己的國家,對國家社會沒有幫助,將會被國家社會所遺棄。因此,不殺生雖是佛教徒共守的戒律,但是如果本著大慈大悲、救人救世的胸懷去護生、護國,即使有戰爭行為,只要願負因果的責任,就大乘的戒律精神而言,是值得推崇讚美的。 四、佛教對同性戀的看法? 同性戀非常理可說明,一般傳統有一套道德標準,但是現代世界潮流對道德標準重新估定,所以同性戀形成另類的問題。凡感情的問題,以佛教而言,只要產生了執著,不論同性、異性,都是身心痛苦的來源。 五、佛教對民權的看法? 人類從民智未開,對自然界神祕力量崇拜的神權時代,演進到對帝王絕對服從的君權時代。現今發展到民主社會的民權時代,大家不只提倡自由,也重視民權,強調人的生命有無比尊嚴,舉凡生存權、參政權、平等權、自由權、財產權、文化權等,均應受到保障。 佛教更進一步提倡「生權」,主張一切眾生皆有佛性,一切眾生皆有生存的權利,不容許輕易受到傷害。所以關懷眾生,救度眾生,為天下眾生服務,是佛教徒維護生權的表現。「無緣大慈,同體大悲」的根本教義,就是佛教尊重眾生,重視生權的最佳詮釋。 六、佛教對女權的看法? 1.女性應有平等權:佛陀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,眾生與佛尚且平等,男女何以不能平等?世界上,男人一半,女人一半,文明社會中,有修養的男眾應該尊重女權,倡導男女平等。 2.女性應有參與權:女眾的智慧、能力並不亞於男眾,故應參與政治、社會等各種公眾事務,積極擴大參與服務的機會與層面。 3.女性應有自主權:應發展女性溫和、慈悲、細心、勤勞等特質,猶如觀世音菩薩,以慈悲、莊嚴來美化世間。 4.女性應有尊嚴權:拒絕社會中存在傷害女性尊嚴的行業,如娼妓等色情行業。 七、佛教對安樂死的看法? 佛教認為,對於每一個生命都應該本著愛心、慈悲心,讓他健康的存在;但是一旦成為植物人,求生不能,求死不得時,痛苦不堪,對照顧他的人而言,更是沈重的負擔。因此,能不能執行安樂死,重要的關鍵在於是否以慈悲心為出發點;也就是說,只有最愛他的人,以愛為出發點,基於慈悲來做決定,合情合法,才能解決問題。 八、佛教對墮胎的看法? 胎中嬰兒也是一個生命,墮胎也算殺生,這在理論上來說一點也不錯。但是有的婦女在懷孕期間已知懷了畸形兒,如果不允許墮胎,讓母親一生的青春歲月都奉獻給一個畸形兒,這是不公平的。或者婦女被強暴而懷孕,要她撫養仇人的孩子一生,每天生活在痛苦的回憶裡,也是有違情理。因此,可不可以墮胎,母親自己有權利決定,縱使有因果,也由母親自行負擔。 九、佛教對試管嬰兒的看法? 試管嬰兒、借腹生子,都屬不正常的社會現象。由於醫學、科學的發展所衍生而出的新現象,對現代社會道德、家庭倫理產生一定的衝擊和挑戰。縱使社會不斷的演進,制度不斷的革新,在相關的制度、價值觀尚未建立之際,冒然嘗試,會帶來許多後遺症,恐非當事人本身所能想像。 十、佛教對複製動物的看法? 宇宙萬有都是從因緣而生,緣起緣滅,世間上任何一法都不能離開因緣果報的定律,儘管現代科技發達,日新月異,還是無法發明生命。因此不論尖端科技以無性生殖方式複製動物,或是人工受精、試管嬰兒、借腹生子等,以佛法的觀點來看,他們的基因也都是由業力所潤生。生命不能複製,心識不能複製,真如佛性更無法複製,生命的基因正如佛教所說的業力,仍然是維繫生命的主因。 十一、佛教徒可以從事動物實驗嗎? 為了醫學研究而用小動物做實驗,合乎道德否?站在佛教的觀點來看,這是不道德的;然而如果為了造福人類,縱使有殺生的行為,沒有殺生的心意,行為雖非清淨,但是卻保有心中的慈悲,這是佛教徒應該有的態度。 十二、佛教對死刑的看法?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依據,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,在受冤被判死刑後,留下「非、理、法、權、天」五個字,說明無理不能勝過有理,有理不能勝過法律,法律不能勝過權力,因為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,但是「權」卻無法勝過「天」,「天」就是因果法則。 社會上有一些人主張廢除死刑,以佛教的因果法則來看,廢除死刑不合乎因果,造惡因卻不受果報,是不公平也不合乎真理。因此,站在佛教的立場,可以希望減少死刑,儘量不用死刑,但不主張廢除死刑。 另外,法官判人死刑,如果不摻雜個人的恩怨、利害,完全基於維護社會的秩序、公理、正義,不得不如此做,雖然判決死刑殺人,佛教認為並不違反道德。而執行死刑的人,是執行國家的法律,與罪犯無冤無仇,無殺心,行為屬無記性,因此沒有罪過。 十三、佛教對於自殺有什麼看法? 佛教的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等戒律,有自作、教作、見作隨喜的犯行。自殺在佛法看來,仍然是殺生,因為就佛法的因緣法來看,個人的軀體生命並非個人所有,乃由父母結合而生養,繼而從社會接受種種所需以茁壯、成長。故知生命的完成,是社會眾緣所成就的,取之於社會大眾,就要知恩反哺。所以每個人都有責任使自己活得更幸福,更有意義,沒有權利毀滅任何生命。若用暴力強制截斷自他的生命,都是違反佛教的不殺生戒,自己仍須背負行為的苦果。 自殺是弱者的行為,是對生命意義無知的表現。世間有許多解決問題的管道,例如生活遇到不如意,可找善知識諮談,疏導壓力。又如佛法中的「忍」是智慧,由「生忍」、「法忍」,一直到「無生法忍」的漸次具足,可以從培養暫時的隱忍,而逐漸達到究竟的解脫煩惱,自然能夠放下世間的人情冷暖、是非榮辱,活得踏實、自在。 十四、自殺以後的真相如何? 自殺也是殺生,因為犯了殺業,所以應受殺生業的報應。 有的人在世的時候覺得「生不如死」,自殺結束生命,但是自殺後其實是「死更不如生」。根據研究指出,自殺者所感受的痛苦,非語言所能形容。例如投河窒息而死者,江水急進,肺氣外逼,內外交攻,苦痛不堪。自縊而死者,氣管閉塞,血流逆行,身如刀割,繼而渾身麻痺,痛苦萬狀。服食農藥、鹽酸等藥品中毒而死者,五臟壞爛,極痛難忍。服食安眠藥而死者,頭眩氣促,五臟翻攪,有時暫時停止呼吸,心臟也停止跳動,與死無異,可是經過一段時間,悠悠醒來,卻早已入殮,欲出無門,於是輾轉棺木之中,恐懼痛苦而死。曾有研究報告指出,開棺檢視服食鴉片而亡者,伏著居多,側者亦常有,唯平仰者甚少,此乃埋葬之後,鴉片毒退,棺中輾轉掙扎而死之故。 自殺而死,雖然方法不同,但自始至終,痛苦了了分明,而且必受惡業果報。因此,自殺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,死,不是痛苦的結束,生命是隨著個人的善惡業報而一再相續不斷的。佛教講善終,能夠善終,才能往生善道,才能得到真正的解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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