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制生活:佛教的飲食規制 聖嚴法師著
佛教的飲食規制
本文多就比丘戒的討論與介紹,稍加旁及菩薩戒。在家人未必不能知道比丘戒,但在知道之後,絕對不得以其戒律知識而來輕謗比丘或議論比丘,否則的話,在菩薩戒中,就可能犯了兩條重戒:說四眾過戒與輕謗三寶戒。輕謗或議論比丘犯戒,比丘未必真的犯戒,在家菩薩卻首先犯了兩條重戒,那是不划算的。即使未受菩薩戒,毀謗三寶,也是重戒。願在家讀者明鑑。 一、引言 佛教雖以出世為目的,但是離開世法亦無出世法可求,故其不唯正視現實問題,並能解決現實問題,一切的現實問題解決了,也就超出於現實之外(出世)了。戒律的功能,便在解決衣食住行的現實問題。本文僅就食的一項,依律討論,並做介紹。在《四分律》的二百五十條戒中,關於或旁及食制者,竟達四十五條之多: 捨墮第二十六條,是七日藥的規定。 單墮第三十一至四十二條、四十七條、五十一條,都是直接關於飲食的。 單墮第二十三、二十九、四十六條,是附帶提及飲食的。 悔過法的全部共為四條,也都是由飲食問題而來的。 眾學法中,自第二十六至四十八條,都是關於飲食的威儀事項。 但是無可諱言,我們中國的佛教,對於這些佛制的芳規,未能遵行者頗多,甚至也根本不知道這些芳規的內容是什麼。 當然,在這些條文的規定之中,有些是不容易辦得到的,尤其是在中國的環境之下,即使希望如律而行,也是困難重重。我無意要求中國的佛弟子對於飲食的問題,全部走上佛世的制度(即使今日的南傳國家,也未必絕對如律),可是,我們應該瞭解這一制度的內容,因為我們終究還承認是佛的弟子呀!求其瞭解的作用,當有兩點:1.對於佛制弟子的僧伽生活,起一尊敬嚮往之心;2.對於本身的未能遵行佛制,起一慚愧策勉之心。 身為一個比丘,連比丘生活的本來面目,不唯不能保全,竟還不知不解,豈能不覺慚愧嗎? 現在就我個人所瞭解的,並以為是重要的,向讀者們分別研討與介紹如下。 二、飲食的名稱 在佛教的觀念中,人所感到的任何一種煩惱痛苦,無一不是病痛,大別可分兩大類:一是心病,二是身病。佛陀所說的四諦十二因緣等的佛法,乃為醫治眾生的心病;眾生色身的病痛,卻要依靠色法來醫治了。 色身雖然是虛妄的,不值得貪戀的,但是人要修道行道,必須利用色身來作為工具,所以色身有了病痛,還是要去醫治。 大家都知道頭痛、眼腫、背疼、腰痠等等是病痛,肚子餓了,就不算病痛。事實上肚子餓了最難忍受,乃是最大的一種病痛。這叫什麼病?叫作飢病。 因此,佛教對於飲食的另一名稱,叫作藥石。將飲食叫作藥石的最大用意,是在提示行道的比丘,時時警惕,自己經常都在病痛之中,若想驅除病痛,便當精進修持,以求了生脫死;另外一個理由是告訴行道的比丘,飲食的乞求,不是為了貪圖口腹之欲的享受,而是為了醫治飢病才去服用。同時,將飲食當作吃藥觀想,也就不會貪多貪好了。 藥石的名目共有四種: 時藥。 非時藥,亦名更藥,也叫非時漿。 七日藥。 盡形壽藥。 其中以時藥為主要的飲食,非時藥是次要的飲料,七日藥是滋補品,盡形壽藥則完全是為治療疾病的藥物,並且只此一種是在治療飢餓病之外的藥物。 三、時藥的種類 除了飲用的漿湯之外,都叫作食物。食物共分兩大類: 正食,亦名噉食,它的梵文原名叫作蒲膳尼或稱蒲闍尼(Bhojanīya),共有五種。《四分律》的五種噉食是:麨、飯、乾飯、魚、肉;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的五種是:餅、麥豆飯、麨、肉、飯。這兩個五種的說法稍有不同,有的解釋《四分律》所說的乾飯就是餅,但是《四分律》的魚和有部律的麥豆飯又是互不相同的。麥豆飯是什麼?總不是麥子與豆子合煮成的飯,麥豆可能是一種穀類的名字,我們不懂,因為不曾見過,正像康藏一帶有一種叫作青稞的穀類,我們也是陌生的。麨是什麼?據《本草綱目》中說:「麨以炒成,其臭香。」又說:「河東人以麥為之,北人以粟為之,東人以粳米,炒乾飯磨成之。粗者為乾糗糧。」可見麨是一種炒熟了的麥飯粉了。至於魚肉的問題,留待後面討論,不過我們可以確定,魚與肉在我們的社會中,是屬於副食品類的,在當時的印度,卻把魚肉列為主食品類之中,因為此處所說正食,若以現代的名詞解釋便是主食。但在游牧民族以及今日的歐美地區,仍有把肉類當作正餐主食的。 非正食,亦名嚼食,它的梵文叫作佉闍尼,又叫佉陀尼,又叫珂但尼(Khādanīya),這都是由同名異譯而來,沒有什麼好區別的。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引律文說:「珂但尼應譯為五嚼食:『一根、二莖、三華、四葉、五果。』」《四分律》中說:「佉闍尼者,根食、莖食、葉食、菓食、油食、胡麻食、石蜜食、蒸食。」《四分律》較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所引(有部)律文多了後面四樣,而成了九種。總之,非正食即是今人所稱的副食品,無非是包括了蔬菜瓜菓之類的東西,甚至可說,除了主食以外的所有食品,都可列入佉闍尼中去。 四、時與非時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叫作時,時又怎麼算法? 在佛教的典籍中,共有兩種時: 實時,梵文叫作迦羅(Kalā)時,這是律典中通用的時間法,也是比丘生活中所應用的時間觀。這是根據我們實際的生活環境而定出的時間觀,也就是說,迦羅時乃是隨著地區世界的實際狀況而定,比如說在同一時間中,西半球是日間,東半球卻是夜間,那麼比丘的生活規律,日行夜息,一切起居活動,都該根據各自所處的地理環境為準則。 假時,梵文叫作三昧耶(Samaya)時,這是經藏與論藏中所通常用的時間觀,也就是《唯識論》中所說:「世無別體,依法而立」的一種假相時,因為世間法中,剎那生滅,根本沒有一定的時間讓我們去捉摸得住。即使要從生滅不已的現象上標定一個時間,那也是假的,所以經論中常用「一時」兩字來代表,這個「一時」,乃是無可名狀的時間觀,故也是假時。 時間觀弄清楚了,時與非時也容易講了。前面說律典中通用的是實時(迦羅),此處所講的時與非時,即是從實時中分別出來,也就是說:人在何處,即以何處的時間為準。 所謂時與非時,有兩種:一是衣的時與非時,一是食的時與非時。應該接受衣或應該乞求衣的時間中得衣者,稱為時衣,否則便是非時衣,這點我們此處不講它。同樣的,應該進食的時間進食,稱為時食,否則便是非時食。 從每天的明相出現──拂曉時分,到每天的日影正中,這階段中,稱為食時,允許比丘進食,所進之食,就叫時食,這是合法的。再從每天的日影過中,直到第二天清晨明相出現──拂曉時分,這階段中,稱為非食時,不允許比丘進食,如果進食,便叫非時食。如果沒有必須進食的理由,而於非時之中進食,便不合要求。 所謂明相出,即是能夠見到光明相時,在屋外伸手能夠辨別手紋時,便叫見明相,解釋成拂曉時分,比較切近。 五、時食與非時食 在家人,不論何時,均可進食,通常人家,總是早中晚一日三餐,何以佛教的比丘,只許從每天的明相出到每天的日中之間才可進食?這有兩個原因: 依照常情,早晨是天人進食,日中是佛陀進食,下午是傍生進食,夜晚是餓鬼進食。比丘為斷六道之因,應該效法佛陀,日中一食,所以十二頭陀行中,便是規定日中一食的,但此乃是精進法門,不是比丘戒律,不持日中一食法,不算犯戒。小乘三果聖人,多住色界淨居天中,比丘效法天食,尚無不可,如果與傍生、餓鬼同時進食,就不對了。尤其是夜晚進食,餓鬼聽了飲食碗盞之聲,咽中火起,又不得飲食,倍增痛苦,為了慈憫餓鬼,也不應夜晚進食。 印度的習慣,凡是出家僧侶,不論信仰什麼宗教,無一不是托鉢乞食的。乞食在其他的國家,尤其是近世的社會中,不但不受人的尊重──乞丐誰去尊重他?甚至還在取締之列。但在印度,所有的乞食者,都被尊為聖人。但是乞食總以上午為宜,如果竟日在外乞食,那就不能修道了。所以佛在《舍利弗問經》中說:「諸婆羅門,不非時食,外道梵志,亦不邪食。」在佛律中其他的好多制限,也是根據印度當時的風俗而制戒的,所以佛在《五分律》中曾說:「雖是我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皆不應用;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」佛陀是非常開明的,佛陀絕不希望有人對佛教生起反感,所以允許比丘們可以隨方見機而行。非時食戒,就是這樣產生的,但這也是對的。 比丘非時食戒的緣起,是由迦留陀夷尊者,夜晚到村中食,當時正在雷電交加,村婦持食出來,從閃電光中見他臉黑,驚疑是鬼,隨即暈倒地上。適巧這個村婦在懷孕中,經這一嚇,便小產了。於是她便咒罵著說:「這個佛教的出家人哪!即使把肚子餓破了,也不應該夜晚出來乞食呀!」佛陀知道之後,便規定比丘們不應再有中後乞食的事情發生。 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,另有一個緣起:有十七位少年比丘,進城乞食時,聽到婦女們互相說著不堪入耳的討厭話,便覺得在家人太討厭了,不想再去乞食。但到日中以後,肚子餓得難忍,又向一處俗人的園遊會中,飽餐了一頓,長老鄔波難陀問他們為什麼中後乞食,他們還自以為理直氣壯地說:「中前不得食,中後又不許食,難道要我們白白地餓死不成?」佛陀知道了,便制定非時食戒。 這裡的第一段中有些問題:天人在天上,諸佛在常寂光中,天上的時間不同於人間,常寂光中更無時間可言,如何去學天學佛呢?這都是比照天人在人間,佛陀在人間時的法則而定,實際上無色界只有識食,法身佛根本不需食。 六、時食與非時食的分別 《百一羯磨》中說:「時藥者,五種珂但尼,五種蒲膳尼。」這兩種藥名,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過。可見,凡是能噉能嚼的一切食物,都稱為時食。時食的意思是只許在時中食,不得在非時中食。但即使在時食之中,也有規定。從早至中,正食只許一餐,正食之前可以吃粥,粥的濃度,以剛出鍋時,草劃粥面,不見餘痕,立即合起為準。正食之前可吃非正食,或正食非正食同時吃(有菜有飯有水果),但在正食離座或移動位置之後,便不能再吃了。否則必須另作餘食法之後再吃,但仍須在中前。 日中的標準,《摩訶僧祇律》云:「日中影過一髮一瞬,即是非時。」如此說來,現代的時鐘,由於季節的更換,每日的正午十二點鐘,並非標準的日中。至於國人多以持非時食戒者,稱為持午,並以為過了午時(下午一點)以後,才算非時,那是更加不合要求了。 依照規定,日中之後,除了飲水,不得一物進口,否則便是口口波逸提(墮地獄罪)。如果進餐末了,一口飯在口中,日中時到,尚未下嚥者,必須吐出,若不吐出,便犯墮地獄罪。 但如有病,或有特殊的理由,可以方便開: 《刪補羯磨》中說:「有渴病因緣,許受非時漿,謂果漿等,澄如水色,以水渧淨,受之。」 《律攝》卷八中說:「言更藥者,謂八種漿……除此八己,若橘、柚、櫻、梅、甘蔗、糖蜜等,亦聽作漿,味若甜者,應知醋及醋漿、醋果,依夜分齊,故名更藥。」 出家人吃水果,中前可以隨意吃,日中之後,如果病渴,可以吃水果,但須搗碎,濾汁如水,並加渧水作飲,但是今日受得,必須今日今夜至明相未出前飲完,不許留到明日再飲,否則便是犯戒。 出家人如果常患口渴,可以中後吃砂糖。根據《百一羯磨》卷九中說:「西國造沙糖時,皆安米屑,如造石蜜安乳及油,佛許非時,開其噉食,……準斯道理,東夏飴糖,縱在非時,亦應得食。」如照這樣推論,今日的牛奶糖乃至煉乳,也可以非時開食了,因為「如造石蜜安乳及油」,今日的煉乳雖非石蜜(冰糖),卻也是用乳加糖汁煉成的。 今人頗有以為,日中以後可以吃麵,所以又有人批評:「不吃飯而吃麵,這算什麼稀奇?」當然,持非時食戒,只是持戒,不是製造稀奇。不過這也有其來源的。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》卷三中說:有病苾芻,醫令以水和麨非時可食。佛言:有無齒牛食噉糠麥,後時便出,其粒仍全,用此為麨,非時應服。時病苾芻雖服不差,……應用生麥麨……,多將水攪,以物濾之,然後應服。服猶不差,……佛言:醫人處方,令服麨飲,若稠若團,隨意應服。……凡所有事,我於病人非時開者,於病差後,咸不應作。」 麨是一種炒熟的米粉或麥粉,勉強解釋成麵粉,所以有人主張日中之後吃麵了。但是,必須為了治病,必須要有醫生的指示,必須是真正的有病,真正非吃不治者,才可以吃麵。別說吃麵,若為治病救命因緣,律中開示,除了四根本戒,均可開。唯有一點當要明白:如果不是非吃不治者不應吃,病好以後不應吃,只為肚飢不應吃,否則便成波逸提罪。 七、七日藥與盡形壽藥 從根本原則上說,佛教不主張多吃與貪吃,所以佛陀常常讚歎頭陀行的一食法,迦葉尊者便是終身受持日中一食的老比丘,故也常常受到佛陀的讚歎。 許多比丘們聽佛讚歎一食法,也就遵行一食法,一天之中只吃一點點的副食品,吃過離位之後,便不能再吃了。因此在弟子中由營養不良而引起的病象,漸漸地,普遍地發生了。佛陀發現之後,便允許比丘們若有病者,可以數數食,可以吃飽。 另有一年的秋天,比丘們得了風病,體質衰弱,並且生了惡瘡。佛陀見了,便許比丘們有病者,可以吃十種營養品,那十種便是: 酥──從牛出乳,從乳出酪,從酪出生酥,從生酥出熟酥,從熟酥出醍醐,而醍醐最為上藥。今日的奶油,可與酥相近。 油──《律攝》中說:油謂苣、蕂、蔓、菁及木蜜等,並五種脂,如法澄濾。這五種植物的根莖及葉可以當菜吃,子則可以榨油。此土的豆油、菜油、花生油、芝麻油等,可與之相通。 生酥──是從酪中提出,也是一種半流汁體,不是牛奶,不是奶油,也不是今日的奶粉。若要勉強比對,唯有與奶粉相近了,但總不是奶粉。 蜜──蜂蜜。 石蜜──是冰糖,也可說是一切糖的結晶體。白糖、黑糖(紅糖)等皆可屬之。 第六種以下便是五種脂──五種動物油。 但是這一方便開出之後,畢陵伽婆蹉尊者的比丘弟子們,法緣很好,居士們多以以上五種食物供養,使得比丘們受用不完,到處放置,弄得僧房之中,變成了堆棧倉庫一樣,因此受到俗人的批評。 佛陀知道這一實情之後,便制出以七日為限的規定。接受以上五種食物之後,應在七日之內吃完,若吃不完,應該分給大家吃,到第七日終夜的明相出現時,如果尚未吃完,便應將所有的食物全部捨出,並在捨出食物以後,還是要犯墮地獄罪,必須如法懺悔。 因為能夠蓄藏七天,故也稱為七日藥,其餘的食物,如果接受之後,時藥應在時中食,過時不應食,非時藥只能在一日一夜中食,第二天不應再食,不然,便成殘宿食,犯墮地獄罪。 上面說有病者,可受五種七日藥,但到後來又有開緣,許可五種人受持七日藥:行路人、斷食人、病人、守護人、營作人。也就是說除了病人之外,凡是體力勞動的人,缺乏營養的人,都可以受用七日藥的。 再說盡形壽藥,亦稱盡壽藥。這有盡人之壽,盡病之壽,盡藥之壽的意思。有的人患慢性病,必須終身服藥者;有的病不知何時能好,但未必拖至終身者;有的病必須要服下一定限量的藥物之後才能根治者;也有施主只以限量限時供養藥物者。吃到最後,均稱盡壽。 但盡形壽藥,不是充飢的食物,它的規定,如《律攝》卷八中說:「言盡壽者,有其五種,謂根、莖、葉、華、果,……;又有五種黏藥……、五煎灰藥 ……、五種鹽藥、五種澀物藥……;斯等咸是舉類而言,若更有餘,用皆無犯。」凡是能夠作藥,一切丸散湯膏,一切鹹苦酢辛,乃至灰土等,不是隨意能吃願吃的,凡是為治長時慢性病而處方的藥物,均得稱為盡形壽藥。 凡是接受七日藥與盡形壽藥,皆應作法受。現舉受持盡形壽藥的白詞如下:「大德一心念,我比丘某甲,有某病緣故,此某盡形壽藥,為共宿長服故,今於大德邊受。」(對一比丘說三遍) 八、魚與肉 魚與肉,在小乘律中,每部皆有,並皆列為正食之一。在小乘律中,不許傷害畜牲,若故殺畜牲,乃至蟲蟻,殺一命即是一波逸提,但是為了比丘不自炊煮,而是沿門托鉢乞食,對於肉食也就不能禁絕。在《四分律》中規定,除了象肉、馬肉、龍肉、人肉不得吃,其餘的肉類,皆可吃,但有三個條件,稱為三淨肉:第一,若不見為我故殺者,可以吃;第二,若不聞為我故殺者,可以吃。第三,若不懷疑為我故殺者,可以吃。 若見、若聞、若疑,隨有一種,為我故殺,皆不應吃。也就是說,凡是我已知道,或者懷疑施主供養的肉食是特別為我而殺的,便不能食。 在《楞嚴會解》中,又有五種淨肉:不見、不聞、不疑、自死、鳥殘(鳥獸相食而殘餘者)。 《涅槃經》中又有九種淨肉:五種同上;第六,不為己殺;第七,生乾(自死而乾者);第八,不期遇(不是預計而是偶然相遇者);第九,前已殺(非今因我而殺者)。 正因如此,直到現在的南傳小乘比丘,仍舊不避魚肉的,西藏的喇嘛,也是一樣。甚至佛在入滅以前,接受金工純陀的最後一餐供養,也有人說那是吃的野豬肉。 但到涅槃會上,迦葉尊者向佛建議:「世尊!食肉之人,不應施肉,何以故?我見不食肉者,有大功德。」佛陀隨即讚歎著說:「善哉善哉!汝今乃能善知我意,護法菩薩,應當如是。善男子,從今日始,不聽聲聞弟子食肉。」又說:「善男子,夫食肉者,斷大慈種。」迦葉又問:「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?」佛說:「是三種淨肉,隨時漸制。」(見《涅槃經》卷四〈四相品〉上) 餘如《楞嚴經》、《楞伽經》、《梵網經》等,皆有明文,不許食肉。 大乘《梵網經菩薩戒本》中,輕垢戒第三條說:「一切肉不得食。斷大慈悲性種子,一切眾生見而捨去,是故一切菩薩,不得食一切眾生肉,食肉得無量罪!」輕垢戒第二十條又說:「若佛子,以慈心故,行放生業,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人是我母,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。故六道眾生,皆是我父母,而殺而食者,即殺我父母,亦殺我故身。」 《楞伽經》卷四中說:「一切眾生從本已來,展轉因緣常為六親,以親想故,不應食肉。」 《楞嚴經》卷六中說:「汝等當知是食肉人縱得心開,似三摩地,皆大羅剎!報終必沈生死苦海,……云何是人得出三界?」 制斷肉食,皆出大乘經律,小乘國家未能見到大乘經律,故未斷除肉食,也是很難怪的,我們不必攻擊他們。即在我們中國的佛教,從東漢開始,直到梁武帝時,所有的僧侶弟子,均未斷除肉食,到了梁武帝捨道信佛,聽了《涅槃經》以後,便極力主張素食,從他本人開始,並勸一切僧俗佛子,皆斷肉食,他以朝廷的力量,來影響社會,所收的效果,自然很大。從此之後,中國佛教的素食主義,也就形成風尚了。 佛教講慈悲,講平等,以為一切眾生皆有佛性,素食自是應該的,這一美德,不唯應該保持,尤其值得發揚。即使非佛教徒,如印度的甘地是素食主義者,基督教中的美以美會派,也是主張素食的,大文學家如托爾斯泰與蕭伯納,也是素食主義者。佛陀時代受生活環境限制,故許肉食,我們如今可以素食,何不素食? 九、五辛 在小乘律中,只講到蒜,《四分律》比丘尼戒單墮第七十條中規定:「若比丘尼噉蒜者波逸提。」又說:「若比丘尼噉生蒜熟蒜若雜蒜者,咽咽波逸提。比丘突吉羅(惡作),式叉摩那、沙彌、沙彌尼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不犯者:或有如是病,以餅裹蒜食,若餘藥所不治,唯須服蒜差,聽服。」 但是有病吃蒜,還有規定,律中說:「若服蒜者,僧伽臥具,大小行處,咸不應受用,不入僧中,不禮佛繞塔,有俗人來,不為說法,請亦不往。應住邊房。服藥既了,更停七日,待臭氣消,洗浴身衣,並令淨潔,其所居處,洒掃淨塗。」 蒜之為物,雖臭而香,不吃蒜嗅到吃蒜者的氣味,簡直能夠沖腦薰鼻,使之頭暈作嘔,但在吃蒜的人,吃時固覺津津有味,吃了以後,也不覺有何惡味。所以中國的北方人,嗜好蔥蒜,是聞名的,即使其他各地,如曾嚐過蒜的「美味」,也是喜歡吃的。其實吃蒜之後,不唯口氣臭,混身都會散發臭氣,特別是大小便,比死屍還要臭!在團體生活中,不應吃,吃了便會觸惱大眾;誦經說法禮佛者,皆不應吃,吃了便失敬意,也失威儀。 吃蒜非淫、非盜、非殺、非妄語,只是有失威儀,所以除了比丘尼,餘皆只是突吉羅罪。但如不為治病,為貪口欲,便去吃蒜,不是出家人的應有態度。如果吃了蒜,仍不避嫌,照常隨眾,上殿過堂,更是不知慚愧。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一中說:「服已,七日行隨順法……不得臥僧床褥,不得上僧大小便處行,不得在僧洗腳處洗腳,不得入溫室、講堂、食屋,不得受僧次差會,不得入僧中食及禪坊,不得入說法布薩僧中,若比丘集處一切不得往;不應遶塔,若塔在露地者,得下風遙禮。……至八日,澡浴、浣衣、熏已得入僧中。」 吃一次蒜便應與眾人隔離七天,放棄一切的權利。比丘犯了僧殘罪覆藏,懺悔時,隨其覆藏日數多少,行波利婆沙(別住),如今僅吃一次蒜也要行別住,如果不為治病,那又何苦犯呢? 在大乘經律中,往往皆以五辛並列。 《梵網經》輕垢戒第四條中說:「若佛子,不得食五辛:大蒜、革蔥、慈蔥、蘭蔥、興蕖。是五種,一切食中不得食,若故食者犯輕垢罪。」 在這五辛之中,中國只有前四種,興蕖唯印度出產。至於革蔥、慈蔥、蘭蔥,各家註解,頗有出入,但其不外是小蒜、蔥、韮而已。 吃五辛的過失,在《楞嚴經》卷八中說得非常嚴重:「熟食發婬,生啖增恚;……縱能宣說十二部經,十方天仙嫌其臭穢,咸皆遠離;諸餓鬼等,因彼食次,舐其唇吻,常與鬼住;福德日銷,長無利益;……菩薩天仙,十方善神,不來守護,大力魔王,得其方便,現作佛身,來為說法,非毀禁戒,讚婬怒癡,命終自為魔王眷屬,受魔福盡,墮無間獄!」這是多麼可怕呀!其中共有五點,後面四者,我們除了深信不疑,但也不得而知。至是第一點「熟食發婬,生啖增恚」,是可以得到實驗證明的,如果不相信,可以問問喜歡吃蒜的人,請他們說句老實話,究竟對不對? 一○、酒與煙 酒在五戒中有,八戒中有,乃至比丘菩薩戒,無一不戒酒。但是酒的本身,並非罪惡,故飲酒皆屬遮戒;由於酒能使人犯戒,所以凡為佛子,均應戒酒。 據治安機關的統計,犯罪的媒介,不出女人、錢財與酒。飲酒雖不是犯罪,酒卻最能使人犯罪,三杯一下肚,酒精刺激神經,興奮、膽大、衝動、盲目、沒有了理智,可以強姦、殺人、放火、搶劫、毆鬥、相罵……。 所以酒在大小乘經律論中,無不列為禁戒之一。 《四分律》比丘戒單墮第五十一條中說:「若比丘,飲酒者波逸提。」又說:「比丘尼波逸提,式叉摩那、沙彌、沙彌尼突吉羅。」又說:「不犯者,以酒為藥,以酒塗瘡。」 什麼叫作酒?《四分律》中說:「酒者,木酒(果汁酒)、粳米酒、餘米酒、大麥酒,餘有酒法作酒者是。」又說:「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不應飲;或有酒,非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不應飲。」 《十誦律》中說:「飲酢酒、甜酒、若麯、若糟,一切能醉人者,咽咽波逸提。若但作酒色,無酒香、酒味,不能醉人,飲者無犯。」 《律攝》卷一三中說:「若酒被煎煮,飲不醉人,若口有病,醫令含酒,若酒塗身,此皆不犯。……又無犯者,酒變成醋,飲不醉人,澄清見面,水解為淨,以羅濾之,同非時漿。」 大乘《梵網經》輕垢戒第二條的規定:「若佛子,故飲酒,而酒生過失無量,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,五百世無手。何況自飲?不得教一切人飲,及一切眾生飲酒。」 蓮池大師《戒疏發隱》中說:「過失無量者,非但三十五失、三十六失,律中又明十過,更餘經傳所明過失,不可勝舉。」 《四分律》中,所舉的飲酒十過是:「一者顏色惡;二者少力;三者眼視不明;四者現瞋恚相;五者壞田業資生法;六者增致疾病;七者益鬪訟;八者無名稱,惡名流布;九者智慧減少;十者身壞命終,墮三惡道。」 三十五失見於《大智度論》,三十六失見於《四分律》。 說到飲酒的異熟果報,那更可怕!據說共有五個五百世果報,也就是說,因為飲酒,即有二千五百世,受到罪報:第一五百世在鹹糟地獄,第二五百世在沸屎地獄,第三五百世生在曲蛆蟲中,第四五百世生在蠅蚋之中,第五五百世生在癡熱無知蟲中。所以佛在《四分律》中告訴阿難尊者:「自今以去,以我為師者,乃至不得以草木頭,內著酒中而入口。」在《大愛道比丘尼經》卷上中也說:「夫酒為毒藥,酒為毒水,酒為毒氣,眾失之源,眾惡之本。」正因酒的害處太大,自己飲酒,等於服毒自殺,販賣酒類,也就等於普遍的謀殺他人了。菩薩以度生為本,更不能夠害人,所以《梵網經菩薩戒本》重戒第五條,便是酤(販賣)酒戒:「若佛子,自酤酒,教人酤酒,酤酒因、酤酒緣、酤酒法、酤酒業,一切酒不得酤。是酒起罪因緣,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,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,是菩薩波羅夷罪。」 在家菩薩,亦不得販賣酒類,否則也是重罪,《優婆塞戒經》卷三中規定:「優婆塞戒,雖為身命,不得酤酒,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戒,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,至阿那含?是名破戒優婆塞。」 酒是飲不得的,也販賣不得的,當然更是釀造不得的。但在大乘菩薩,為了度眾生,可以方便開飲,比如末利夫人為救廚師一命,勸請波斯匿王飲酒,不但無罪,反生功德。不過除了治病(非酒不治的病),除了為度眾生,不得滴酒沾唇。如果只為貪飲杯中物,而來諉說是治病,那便招罪;如果只為放蕩求刺激,並無眾生可度者,自也不得飲酒。 至於「煙」之為物,不算大忌,故在南傳小乘比丘,不唯不戒,並且可以公開吸煙的。在《四分律》卷四三中也有如此的記載:「爾時有比丘患風,醫教用煙,佛言聽用煙。」 可見用煙,是佛許可的,不過需要「患風」,需要「醫教用煙」。唯其吸煙的禁戒性,不若吃蒜的嚴重,更沒有飲酒那樣列為墮罪了。 為了風俗的觀念,我們的社會每以煙酒同列,吸煙者雖不被視為罪惡,但總覺得不吸煙者更值得尊敬,所以佛弟子們,最好還是不要吸煙,尤其是出家弟子,看來總是不太雅觀。 根據醫學的證明,酒中有酒精,會使人中毒,煙中的尼古丁,也能使人的生理受到不良的影響,據英國皇家的九位名醫,經過兩年的研究,證明吸煙是得肺癌的共同病因。我們何必花錢去買毒品來害自己呢? 一一、應該注意的飲食事項 有關飲食事項,律文中很多,要求也很多,單是比丘戒中,便有四十五條。我們不必逐條介紹,除了上面所說的各項之外,筆者以為尚有值得注意和介紹的,再予略述數點如次: (一)飲水要過濾 佛教主張慈悲,不應殺人,也不應故殺一切眾生。知道水中有蟲,不加過濾,便予煮沸飲用者,即犯殺戒。殺一蟲,便是一次波逸提。所以濾水囊為比丘六種必備的物品之一。 《四分律》卷五二中說:「不應無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(約二十里),若無,應以僧伽梨角漉水。」 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卷一中說:「每於晨旦,必須觀水。」又說:「凡濾水者,西方用上白[疊*毛],東夏宜將密絹。」又說:「又六月七月,其蟲更細,不同餘時。生絹十重,蟲亦直過。樂護生者,理應存念,方便令免。」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一八中說:「蟲者非魚鼈失收摩羅等,謂小小倒孑諸蟲,乃至極細微形,眼所見者。……不應以天眼觀,亦不得使闇眼人看,下至能見掌中細文者,得使看水,……不得太速不得太久,當如大象一迴頃。」 飲水過濾,不唯護生,也合乎衛生的要求,雖然佛陀制戒,旨在護生。這一問題在現代化的城市中,不必顧慮,因為城市中的自來水,都已過濾好了的。但在鄉村山野之間的佛弟子們,仍應加以重視。 (二)淨食與不淨食 佛制規定,比丘不得自炊自煮,必須沿門托鉢,以免雜役之勞,並除貪求之念。如果自手炊煮,便成不淨食。但也有其例外,有病比丘要吃粥,可在寺內另結一個「淨廚」界,僧團許可之後,寺內的廚房,便成合法。唯仍不許比丘自炊,應由五戒淨人或沙彌代煮,實在無人可求,才可比丘自己動手。 今日的泰國比丘,皆行乞食制,但在寺院中,仍許有廚房,比如淨海法師就讀的瑪哈讀佛寺裡,允許吃素的人,組織素食團,在寺內由一位優婆夷代辦,大家按月津貼伙食費(見《海潮音》四二卷八月號二一頁)。寺中的淨廚,本為病人方便開設,但如齋主來寺內齋僧,亦可啟用。至於早上的小食(粥等),也可在淨廚中辦理,中國寺院中用香伙或稱道人的在家人,炊煮灑掃,實在是對的。 所有食物,時中受了時藥,必須時中食用,否則留到下午,便成不淨食或稱殘食;非時藥在時中受時中飲用,也可在非時受時中飲用,若留到第二天,便成不淨或稱殘食;如果受而過夜與食同宿,便成殘宿食,或未受食而卻與食同宿,便成宿食,均為不淨食,如食便成墮地獄罪。七日藥以七日為限,盡壽藥以盡壽為限,過限即成不淨食。但也有其方便,若施淨人或沙彌,次日反受施,即成淨食;若施僧團庫中,成大眾僧食,亦為淨食;若捨淨廚中,亦成淨食。不過無論施與何者何處,施出之時,不能存有復得受用之想,如存再受用想,仍為不淨食。 後人不知淨食不淨食,對於食物供佛的規矩,也是大謬不然的。大家都以食品(即使是水果)供佛,從早到晚,甚至有以罐頭食品供上幾十天的,但那只是點綴好看,全失供佛本義。佛陀僅是日中一食,上午供佛還說得過去,下午供佛便成失禮,至於讓食品供在佛前過夜乃至供上數十天者,更不成體統了,佛子不能嚴持不淨食戒,難道也要使佛陀犯戒嗎?其實佛不犯戒,弟子卻是招罪了。 根據律制: 1.非時漿必須以水渧淨,才可飲用。 2.食果類有五種淨法:火淨(乃至火一觸)、刀淨(破割)、瘡淨(蟲咬腐爛)、鳥啄淨、不中種淨(種植而不發芽者)。 3.食根類有四種淨法:剝淨、截淨、破淨、洗淨。 4.食莖葉類有三種淨法:刀淨、洗淨、火淨。 5.各類食物在食用之前,必須作淨,各依類別,任作一種淨法,便可以吃,否則便是不淨食。 談到供佛,往往看到都以食物的原料,稍加油煎或湯煮之後,不配作料,也不調味,就是硬繃繃生挺挺地供在佛前。這是最不合乎要求的。 我們不是常念:「三德六味,供佛及僧」嗎?輕軟、潔淨、如法,稱為三德。苦、酸、甘、辛、鹹、淡,稱為六味。 我們供僧,都要調味,豈能供佛卻不要調味了?難道說僅用「淡」的一味供佛就夠了?這是非常失敬的事。佛像雖不真的受食,供養者則當至誠以赴。 (三)僧俗能夠同餐嗎? 演培法師去泰國弘法時,泰國的華僑信徒,每餐不敢與比丘同桌,即使勸請他們勉強同桌,也不敢與比丘共器而食,每一樣菜上桌,總讓比丘先用小碗盛出先吃,居士們才敢動筷。演培法師說,這是他們「遵南傳教的律制」。(《南天遊化》一二五至一二七頁) 其實傳譯成漢文的律藏之中,也有如此的規定: 《五分律》中說:「不應與白衣共器食。若往親里家,彼言:『我等非他,亦非不淨,何不共食?』聽繫念在前共食,但莫令手相觸。」 這是說,比丘不應與俗人共器食,當時食鉢,可能是指不應與俗人共一鉢食。今時用碗盛菜,共碗吃菜,自也不應。如果俗人不解比丘律儀,勸請共食,為護他心,不得已時方可共食。這是為了比丘的尊嚴,所以如此。泰國既能實行,中國自也大可仿效。若有僧俗二眾,自可分桌而食。 (四)俗人可以吃僧食嗎? 這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。現時各寺院做法會,信徒們多在寺院中吃飯;有些掛名的居士,也喜歡到寺院中「趕齋」(其實是素筵而非過中不食的齋戒),寺院中也多有兼辦素筵,以供所謂「齋主」(其實是顧客而非供僧的齋主)的需要。 以理而言,凡物一經施捨,即無主權可言。施主供養三寶,即屬三寶所有,如果再予取還,便是取用三寶物了。 但有如下數種人可以接受僧食:比丘的父母貧苦,應先受三皈、五戒、十善,然後聽食,若不貧苦,雖受皈戒,亦不應食僧食;若是病人;若是俗人求出家時;若是被繫縛者;若是懷孕的婦人;若是為寺院工作的俗人,可照工資與食;外道人可以比丘自分中的一摶,置於一處令其取食;畜牲只應與一口。否則的話,施者與食者,兩皆得罪。 當然,這在現環境中,乃是一件難事。為求兩全起見,應有方便之計:1.寺院承辦素筵,可請居士代為出納,由白衣烹調。2.寺院舉行法會,近處信徒回家吃飯,遠道信徒,則不妨比照託辦素筵方法,向寺院的出納居士接洽。飯食錢與供養金應分別支付,不得混同一起。 如此辦法,庶免招致大過,但對寺院住持而言,未免多增一番麻煩。然而,為了不使大家招罪,麻煩一點,誰說不該呢?至於喜歡小便宜而常到寺院中「趕齋」的居士們,能開示則開示,不能開示或不受開示者,當可視同強食,比丘無過,咎由彼取。正信的居士,也不要無故接受三寶的宴請。 若有關於三寶事務的推進,必須與社會各界聯絡而請俗人吃飯者,當可視同供養三寶而方便為之,但此不是律中規定,而是權宜方便。如果不為三寶,而為私人的名聞利養者,絕對不許。 (五)供養與出生 佛弟子,食時不要忘了供佛。佛教徒臨食念供養偈,不同基督徒臨食念感謝詞。我們是供養佛菩薩,他們是感謝上帝的賜食。兩者的意義,完全不同。佛子臨食不念供養偈,便是目無佛法,不知三寶。所以明末紫柏大師,每餐必先禮佛,然後再食,但有一天,有客人來訪,欣喜之餘,食前不曾禮佛,竟先吃飯,吃了一口,方始覺察犯了過,便在其飯後,自伏佛前地上,命知事人痛打三十棒!持戒如此,能不令人肅然起敬! 即使是在家佛子,也是一樣,如《優婆塞戒經》中規定:「若優婆塞,受持戒已,若得新穀、果、蓏、菜、茹,不先奉獻供養三寶,先自受者,是優婆塞,得失意罪。」 出家人供養佛菩薩,要念供養偈,要禮拜奉獻,在家人供養僧寶,也要如同供佛一樣,最低限度,也得禮請納供,否則即成輕慢。演培法師在泰國時,有一次接受一位居士的:「跪在地上,手捧奉供。」便覺得:「受了這種供養的,如不做個清淨僧,那罪過實在太大了。」(《南天遊化》一二七頁)其實,唯有如此的供養法,功德才是最大,供養者的虔誠心能夠激發受供者的慚愧心,這是雙重的功德了。但願國內的居士們,也能如法供養三寶。 不過還得出家人的自我尊重,不能自我作賤!出家人應將敬佛敬僧的道理告訴在家信眾,切不可領導在家信眾辱僧,更不能勸請在家信眾犯過。事實上,在家信眾不敬僧,往往是由出家僧人自己造成的!再說出生食,也就是施給眾生食,中國寺院的佛殿面前──應該是齋堂面前,均有孤魂臺,午供時出食於此,晚課蒙山時也施食於此。這大抵是對的,但也未必合乎要求。 先說出生食的由來: 過去有一種大鵬金翅鳥,身軀龐大,雙翅一展,即行萬里,但其食量也極驚人,故以海中的龍子龍孫,作為食糧。龍王恐慌而求之於佛,隨取袈裟衣片,纏各龍角,大鵬鳥便不敢吞吃龍族了。但是鵬鳥肚子餓得難受,也來求之於佛。 過去有一個婦人,因事發願,要吃王舍城中的兒子,後來轉生,果然生在夜叉群中,並生了五百個兒子,每餐皆以王舍城的男女為食。王舍城的人民,求救於佛,佛便以神力將她最小最愛的兒子藏了起來。她也來求佛陀,佛陀說:「妳有五百個兒子,尚且憐惜一個,何況人家只有一、兩個呢?」她說:「但是我和我的五百個兒子,今後再吃什麼呢?」 過去在曠野地方,有惡鬼,專門吃人,受了佛化之後,便不敢再吃人了,但他也求佛陀,究竟去吃什麼呢? 由於上面三個原因,佛陀宣布今後凡是我的弟子,食時皆當出食施捨,否則便不是我的弟子。可見佛子吃飯皆應出食,普施以上三類眾生,但卻不是孤魂。餓鬼夜間食,午飯出食,也是吃不到的。所以午供出食時要念:「大鵬金翅鳥,曠野鬼神眾,羅剎(夜叉)鬼子母,甘露悉充滿。」 我們中國出生食,皆在供佛以後,僧食以前。但在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的記載:「未食前呈,律無成教。」出生食應在僧眾行食之後。這也有道理的,僧比佛小,所以供佛在先,異類眾生,不比僧高,應該出生食在後。 另有佛陀成道以後,最初受供,食畢便誦:「所謂布施者,必獲其利益;若為樂故施,後必得安樂。」這是為施主祝願,願施主得益得樂。出家人應該如此。 一二、談談「持午」的問題 持午這個名詞,尚有研討的必要,以十二時辰推算,午時是日中十一點到下午一點,如說過午不食,應到下午一點鐘以後才不能進食,其實持齋的是過日中不食,應當稱為到午不食。所以持午一詞,頗為含混不清,叫得並不恰當。照本義說,應稱持齋,因為過中不食是齋戒。但到今天,多半把吃素叫作吃齋,若說持齋,很多人是分不清的。事實上,吃素就叫吃素,絕對不可稱為吃齋。過中不食,在比丘戒中,僅是波逸提戒,我們生活之中,比這更大更嚴重的問題,還有很多,同在波逸提戒中共有九十條,由於環境的限制,我們所能做到的,實在並不理想。再說佛將入滅之時也曾告知阿難:「自今以後,微細戒可捨。」只因阿難於當時悲痛萬狀,未能問明佛陀,那些是微細戒,弘一大師的推測,「或即指此」三篇以下的威儀戒而言,亦未可知。波逸提,便是第三篇。所以有人主張:我們的時代與環境不同,過中不食是不必要的。 然而,我們又當明白:從八戒、十戒、式叉摩尼戒,而到比丘、比丘尼戒,無一沒有非時食戒。此戒雖然是輕戒,卻是輕戒中的重要戒,沙彌破了非時食,不得登壇受比丘戒,式叉摩尼破了此戒,應該從頭再受六法。它的嚴重性當可見其一斑了。所以弘一大師也主張此戒必持。 蕅益大師,勸人持齋,並且列舉十大益處,其綱目如下:1.斷生死緣,2.表中道義,3.調身少病,4.道業尊崇,5.堅固戒品,6.堪能修定,7.出生智慧,8.離鬼畜業,9.不惱檀信,10.不擾行人。(詳見《寒笳集》四三至四五頁) 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,佛制:「無事斷食,得越法罪。」比丘不得以斷食顯異,而來沽名釣譽。但是佛制比丘,除了不許非時食,還鼓勵實行頭陀行中的一坐食與節量食。《涅槃經》中並說,進食時應作如食子肉想。由於須借此色身修道,不得已飲食,絕非為了貪求自身的肥美好看而求飲食。 有人講到營養問題,恐怕營養不夠,身體支持不住;有人說晚上不吃東西,肚子餓得難受,甚至會成胃病。 這些都是事實。但如真的有病,七日藥、非時漿,乃至可以吃麵。如果晚上空胃睡不著,佛許吃石蜜,如果會成胃病,要是能有流汁的非時漿,正可減少胃的工作。如說中國不是印度,出家人能有一日三餐的粗茶淡飯,已不容易,那裡去找非時漿?如將晚餐的代價加入中餐,使中餐吃得豐富些,不就成了?同時也不妨訓練控制胃的活動,心理可以轉變生理。據心理學家研究:胃壁會有習慣性的工作時間,一到時間,它便收縮起來準備工作,如果吃一粒糖,乃至吞一口唾液,便可止住胃的收縮活動(普通說的飢腸轆轆);另外,胃液的分泌,能使食物糜爛,幫助消化,如果胃中沒有食物,胃液的分泌,就可能腐蝕胃壁,而漸成為胃潰瘍或更嚴重的胃穿孔了。然而胃液的分泌,是聽大腦指揮的,大腦想吃東西時,便會發生「口水直流」的現象,口水便是唾液腺的分泌,唾液腺分泌出來以後,胃液也就開始分泌了,所以有些人由於工作或特殊事故的緊張,便忘了吃飯,也忘了肚子餓,若將色香味俱全的食物擺到面前時,立刻便會感到肚子餓了。同樣的,若能養成習慣,到了晚餐時,並不想到吃的問題,肚子也就不會餓了,這一點我是試驗過了,而且完全應驗。 營養的問題,是現代化的名詞,迦葉尊者終身持一食,也能活到很大的年歲。不過營養的補充,在凡夫而言,仍是一個實際問題,所以佛陀許可除了靜坐不勞體力的比丘之外,他如:行路人、斷食人、病人、守護人、營作人,均可受持七日藥。七日藥以今日而言,指熟酥、生酥、石蜜、油等,乃是奶類、糖類、油類的高級滋補品了,什麼脂肪、蛋白質、礦物質,以及碳水化合物等,都有了;如加上非時漿,現時可用果子露或用果子粉來沖調,什麼維他命的需要,也有了,要多少卡路里也夠了。何必一定要吃晚飯?再說,佛時凡有客比丘午後到達,均有非時漿招待,以減路途中的飢渴,不吃晚飯又何妨?不過最重要的一點,提倡持齋,並不即是提倡以七日藥及非時漿來代替晚餐,因為七日藥與非時漿的受持,也有限制,若無正當的理由,除了飲水,不得吃任何食物。 有人批評持齋的人說:「持午的人肚子特別大,他們中午一頓,就夠我們吃一天的了,他連晚上的一份也吃下去了,這有什麼稀奇?何必自找苦吃,把胃塞得老大老大的!」 這要請批評者瞭解的,持齋只是持戒,不是賣稀奇,也不是表演節食或絕食,他們為了營養的需要,中午多吃一點,難道就不應該嗎?只要他們的肚子裝得下,多吃又何妨! 最要不得的是持齋者,以持齋為招牌,以持齋來賣道,好像持齋以後就是道行高超似地。故也有人批評:「現在有人持了午,就可以稱為律師了。」這是最最可惡的觀念!持戒是本分中事,戒律很多,僅僅持了一條小戒,便可空腹心高,那成什麼持戒?同時在我國而言,持齋戒的人,未必皆比不持齋戒者所持的戒更多,甚至有些持齋的人,遠不及不持齋戒者的更值得尊敬。持戒是本分事,憑何值得驕傲?再說,時下持齋者,多半只是不吃晚飯而已,根本不成持齋。時間過了不成齋,無緣而受非時食,不成齋,食後不漱口,不將牙中膩垢清除,不成齋。試問持齋者,真的如法嗎?餘如受食同宿,不受而取食物等等,所犯之罪與非時食相等,嚥嚥均犯波逸提!持了一條不吃晚飯戒,又有什麼了不起? 然而,持戒總比犯戒好,未持齋戒的人,不要反對持齋戒,應該自念慚愧,應該讚歎持齋功德,不要反加輕謗。不持齋不要緊,不要再犯一條惡見罪。破戒墮地獄,破見即成一闡提了!切記切記! 我很瞭解,在弘法奔走的人,不易持齋,在負責寺院職務的,也不易持齋:第一有應酬,第二應酬中的午餐也難準時於日中之前吃完。因為我們中國的佛教,向來不重律制,故一般而言,更無律制教育的常識,如果營事比丘真要持齋,不唯增加他人的麻煩,也將常常斷食!若不發大道心,那是持不成的。但是事在人為,如能普遍地灌輸與提倡,並能得到大家的合作,那是不難辦到的。 說到這裡,我想附帶指出兩個頗為嚴重的問題: 出家人不持非時食戒,不得為在家人做八戒阿闍梨,凡是為人授八關齋戒法者,必須終身持非時食戒。否則俗人於每月的六齋日,尚且來向出家人求八戒法(其中有非時食一戒),出家人反而不持非時食,那就不合理了。好在我們中國,殊少有俗人持八戒的,即使持六齋日的八戒,也殊少向比丘按日分別求受的。 出家人不斷殘宿食(曾經接觸過的食物,到次日即成殘食,將食物置於室內共宿至次日,即成宿食),便不能證阿羅漢果,在家人最多只證三果而不及四果,主要即因不能斷除殘宿食。不過佛陀曾說,末法眾生,雖修道亦無證道者。如今既無證果的可能,這一戒也就不怎麼嚴重了。 一三、托鉢與吃鉢 前面說過,乞食之法,乃是印度一切出家人之所共同遵行。外道的出家人是如此,釋尊創教後的出家弟子,也是如此,其中實也含有「隨順風俗」的重大成分。 不過,乞食法門,對於出家人來說,實在是非常適合的。一則出家去貪,既然每食行乞,不必為飲食的儲蓄而操心,人皆有其儲蓄的習性,今天準備明天的,今年準備明年的,甚至有「人無千歲之壽,卻有萬年之計」的準備,一有儲積食糧的念頭,貪心也就隨即生起。如果實行乞食生活,這一助長貪欲的念頭,也就自然消失了。再則利用乞食的機會,沙門遊行人間,瞭解人間疾苦,為人間的大眾結緣,並可趁此機會接近人間大眾,教化人間大眾,沙門雖然出家,仍能與人間生活打成一片,同甘共苦,行頭陀行,依次乞食,不問貧富,不別美醜,供養什麼,就吃什麼。雖或有受了許多人家的供養,還不夠一餐之飽,這種生活是艱苦的,然而這樣一來,出家人不與人間隔閡,可使人間大眾多些親近的機會,並可得到人間大眾的信仰與尊敬。中國的佛教,出家人關在山門之內,自炊自食,不與人間接觸,吃好吃壞,人間大眾並不瞭解,甚至有人以為最懶的人才去出家,這樣的佛教,雖然高喊大乘精神,廣度眾生,實際上卻將佛教與人間隔絕起來了。另外還有一種由於乞食而來的好處,那就是身體的運動,佛制戒律不許比丘有跳躍、奔跑與手揮腳踢的行為,但是佛陀鼓勵比丘「經行」,故在每一寺內,均有經行道,即使老病比丘,扶著沿經行道而牽設的繩索,也要經行,這是一種修持法門,但也是一種最佳的運動。至於每天乞食,出外走上幾小時,不也相似於經行的運動嗎。 不唯比丘乞食,佛陀雖有經常的施主供養,或請去赴齋,或由施主送到精舍,或由侍者代取代乞,但是佛陀也時常雜在比丘群中或單獨出外乞食。可見乞食一法,在佛制的出家生活中,是很重要的。 乞食也稱為托鉢,因為乞食所用食具是鉢而不是碗,因為用鉢乞食,可以不使飲食外溢;同時古代的印度,根本沒有用碗的,無論僧俗貴賤,都是用鉢,這是他們的風俗如此,唯有以鉢的質料來簡別僧俗內外。律中指出:如來用石鉢(據說如來成道以後,初次受供,由天神取石,合成一鉢,奉獻如來),在俗白衣用金銀琉璃等的寶鉢,外道沙門用木鉢,比丘應用鐵鉢與瓦鉢。 鉢有大的也有小的,有裝飯的也有裝菜的。鉢的種類有三等:一叫鍵[金*恣],二叫小鉢,三叫次鉢。大鉢可有兩個,小鉢放在大鉢內,依次放下,隨容幾何,均可受用。這也好像我們用碗,碗有大小,作用各別。托鉢乞食,實較用碗乞食方便得多。行乞時,鉢可托在手上,置於胸前,也可用布做鉢囊,繫布帶絡於肩上。至於比丘進食,是否必須用鉢,我尚未見律文,但以今日的南傳小乘比丘而言,則也未必盡然,他們托鉢時固然用鉢,如果赴施主之請而去應供時,盤碗盃碟,一概不拒。即如近世律祖弘一大師,他也用的是碗,不過他為清淨,所用之碗,不與大眾混雜。大陸叢林有的用鉢過堂,叢林生活卻多不遵律制。事實上即使為了持戒,必須用鉢過堂,那也是枝末之中的枝末事。當然,如以好心持戒,即使持的小戒,也應歌頌讚歎的,但如持了小戒卻鬆了大戒──四棄十三殘,那就不該了! 托鉢生活是出家人所值得提倡值得恢復的,但是佛教傳到中國,正像橘樹過淮變了質,傳來的是佛的大法,卻將佛的生活規則遺失了──其實是中國佛教未能接受佛的生活規制,一味講大乘行的權巧方便,小乘行的律制生活就始終沒有徹底遵行過,即使是以持律而名,並對中國律制有大貢獻的諸大律祖,也未遵行此一托鉢的遺規,大家都以為環境和風尚不同,所以行不通! 今日的臺灣,固然沒有托鉢比丘,但也有人希望能過托鉢生活的,我很贊成這種希望,尤其今日臺灣的比丘並不多,向信徒化齋,信徒的負擔也不會太重。不過於開始之時有幾樁困難:第一,比丘與信徒皆不知應供與奉供的規矩。第二,中國比丘持素食,又多不持過中不食,將使應供者與奉供者均有不便。第三,每天托鉢是很辛苦的,托鉢而得的飯菜,也是不能全合自己口味的。不過事在人為,如能發大真心,踐履佛制,當可克服一切困難,而能完成理想制度的。 說到托鉢,因為距離佛世遙遠了,不唯中國比丘不能如理遵行,即在泰國的小乘比丘,也未能夠絕對遵行,佛制比丘不得不結淨廚界便在寺內炊煮,比丘也不得自己炊煮。但見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四月號,淨海法師的報導:「因為泰僧有些日子托鉢不夠吃,或者有時不出去托鉢,所以每一個比丘和沙彌,都自備煤油爐和小鍋等。」又說:「出家人平常也自己加菜,派寺中的俗人去市場買已被屠死的魚肉及蔬菜回來煮。」這於嚴正的佛制而言,是不合要求的。但是他們更比我們合乎要求者,乃是事實。 這篇文字,到此可以結束了。我以「但願如此」的心情寫了出來,未是之處,容有難免,尚祈尊長之輩教正之。(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稿於臺灣美濃朝元寺,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六─八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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