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制生活:佛教的飲食規制 聖嚴法師著
僧尼應置產業嗎?
照律制來說,出家人(僧尼)是不得儲蓄任何財產的,出家人以樹下坐、行乞食、糞掃衣、陳棄藥,為四聖種。出家人既然出家而入非家,當然用不著財產,也不得有財產了。所以律中規定,比丘不得販賣貿易,不得執持金銀財物,乃至不得蓄衣超過三件。 但是,比丘可以不用財產,佛教卻不能沒有財產;比丘可以樹下坐,林中宿,巖間居,佛教卻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。故此即於佛陀時代,佛教也有很多不動產的,比如:祇洹精舍,共佔八十頃地的面積,有一百二十個院落,東西之間,相距十里,南北相去,七百餘步。像這樣大的寺院,今世已經無法再見了。 所以律制規定,比丘不得私有財產,也不得私自經營財產。如若為了整個的僧團,為了三寶,如有信施,供奉田地、園圃、舍宅、店鋪等財產之時,仍可接受的。唯於接受之後,必須交由僧伽藍民──住在寺院中的五戒淨人,或者付與其他的俗人,代為經營,僧人只是計核徵課,收取利潤,以供三寶。 在佛陀時代,不僅此也,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,也是由僧伽藍民管理,那叫作「守園人」,意即看守僧園的人。這在今天的臺灣來說,正合一般管理寺廟的俗人的口味,不過我要說明:佛時的守園人,只是看守打掃,承事比丘,服役三寶,他們絕對無權因看守寺院,而成了寺院的主體,他們只有發心的義務,沒有絲毫的權利。絕不像今日臺灣的寺廟管理人,簡直成了出家人乃至三寶的管理人,如果他們懂得佛理,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與心理,會感到慚愧的,因為那太罪過了! 出家人能不能置產業,在今日的中國來說,已經很難要求到如律而行。根據佛教的宗旨而言,絕不希望出家的比丘,成為商人市儈,而去經營買賣;但以佛教的需要而言,我們實又不得不希望佛教能擁有足夠的財富,以便從事各項弘化與接引的事業。最低限度,由於我們的時代演進了,我們出家人不能再靠田產收租來維持生活,至於經懺應赴,更是必須改革的生活方式,所以佛教應有其雄厚的經濟基礎,一則自給自足,再則弘揚法化,普濟人群。 依照太虛大師的〈整頓僧伽制度論〉來說,佛教的經濟,應該是全國統一的,但就目前而言,尚難於最近期間使之實現。是以我們應該盼望中國佛教會,首先開始籌備一個乃至數個事業機構,從事生產,然後其他各個大小寺院,均能相繼效行。除了屠宰、漁獵、沽酒、製革、販毒、賭博等的惡律儀外,工廠、農場、公司、行號,均無不可。 不過最應注意的一點是:出家人只負審核查察與督導之責,實際的經營者,仍應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來擔任;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義來籌設事業機構。否則的話,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,乾脆就去務農經商好了! 我們很清楚,佛教很窮,但是佛教的出家人,竟又經常都在經濟上打圈子:化緣、做法會、拉人情,無一不是為討幾個生活費,所以有人說:「和尚尼姑不要錢,多多益善。」聽來不但刺耳,簡直就是公開的侮辱。其實,那又能夠討到多少錢呢?真是可憐兮兮!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,就該從現在開始,籌辦各道場的生產事業,到了自給自足並有盈餘之後,我們無求於俗人,便能做我們的弘法利生事業;如果正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熱心,也應該協助各自所願協助的佛教道場,成立事業生產機構,一旦生產事業有了基礎,佛教直接受益,在俗的居士們,也可得到間接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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