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制生活:佛教的飲食規制 聖嚴法師著
論捨戒與還俗
在我國佛教史上,雖有好幾位人物,由僧尼還俗:例如:朱元璋還俗做皇帝,劉秉忠還俗做宰相,姚廣孝還俗做少師,武則天還俗做女皇。但是中國社會之對還俗的僧尼,總是不尊重,尤其是佛教界中對於還俗的僧尼不予諒解,實在是不幸。 正因僧尼的還俗,不受尊重,不得諒解,致使一些雖不能守持僧戒,甚至已經破了淫、盜、殺、妄──特別是犯了淫戒的出家人,仍然覆藏遮掩,不願還俗;即使因為知恥而偷偷地還了俗,還俗之後,便不敢在佛教界中露面了。 因此,我們必須檢討前者的不要面子,而應該同情後者的「不能見人」。前者是污辱僧寶的敗類,後者起碼也可算是知恥的好人。 這一問題,太虛大師曾經寫過三篇文章,依次是:1.〈告青年苾芻之還俗者〉,2.〈尊重僧界還俗人〉,3.〈不能守僧戒還俗勿污僧〉。(以上三文見《太虛全書》三四.六二五─六三○頁) 但是直到如今,此一根深柢固的觀念,仍未有所好轉。我們見有犯了大淫戒的僧人,仍不肯還俗的;見有公然娶妻生子而仍披衣說法當住持的;見有因了情欲的逼迫,偷偷地還俗生子而不敢再到佛教界中露面的。 這是我們的社會,對於佛教教理認識不夠,對於基本人權未能尊重。特別是教內的人,甚至姑息犯戒而不還俗的僧尼,卻又不能原諒捨戒還俗的僧尼。 因為不學戒律,對於戒律的知識太差,竟以捨戒還俗為恥辱,不捨戒而犯戒,倒覺得無所謂。 最大的原因,中國佛教的僧尼,沒有僧團制裁的約束與保障,所以形成了這種局面。 但是我要指出:居於僧尼本位,即當守持僧尼的戒律,若不能夠守持,應該立即捨戒還俗,僧尼犯了男女淫欲,便是破根本戒,犯一條當墮地獄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。 除非是個不信因果、不信佛法的人,即當相信佛的戒律不是僅僅用來嚇唬人的。 身為一個出家人,不能守持根本四條戒,還算什麼出家人? 我們要知道,出家與在家的最大不同處,便是戒絕男女的淫欲行為。在五欲之中,以淫欲之樂最為殊勝,所以要發心出家,實在不是一樁簡單的事。但是在比丘戒的四大根本戒中,卻以盜戒最難守持,淫戒當算其次,凡是不與而取,過了五磨灑的價值,即成大盜,破根本戒。大淫戒卻要男女既成相交的事實,才能構成破根本罪,只要能夠稍加自持,淫欲心起,即予克服,犯大淫戒是不太容易的。 然而,僧尼犯戒的最易受人注意者,卻又是淫戒,煩惱最難克服的,也是淫欲。由於生理上內分泌腺的刺激,如再加上外境異性的不斷誘逼,若無堅決的意志與不拔的信念作為立足的基礎,隨時作克己的修持者,破戒的行為,便很可能促成。但若稍有羞恥之心,只要男女雙方有一方能夠警覺,便不致於破戒。再說,出家人的生活,也沒有在家人那樣隨便。 不過,僧尼的自動還俗,大多數,是由於男女的情欲所引起。少數則由於興趣及事業等等的其他因素。所以比丘戒中,說到捨戒還俗的,也僅淫戒一條。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中說:「勸他歸俗,得吐羅(偷蘭遮)罪。」我們應該讚歎出家功德,不要勸人還俗,勸人還俗是有罪過的。所以我們當勸受了煩惱逼惱的僧尼們,應先試做修持的工夫,比如:念觀音聖號及彌陀聖號,或者禮拜,或者懺悔,或者請大德開示。如果一切均無效用,均不能夠克制時,則不妨勸其還俗,此義在《律攝》中有詳細說明。比丘還俗,可有三次(亦說可有七次)。也就是說:有三次出家受戒,三次捨戒還俗的機會,到第三次捨戒還俗之後,才不能再來出家受戒。 比丘尼捨戒還俗,只許一次,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三○中說:「苾芻尼一捨法服已歸俗者,不應更令出家,若與出家者,師主得越法罪。」《十誦律》中也說:「比丘尼一返戒,不復聽出家受具;若捨戒已,轉根作男子,與受比丘戒,不犯。」 事實上女人對於煩惱比較有忍力,羞恥心也大些,男女互犯姦淫,總是以男的為主動者多。所以比丘可有三次還俗的機會,比丘尼則僅一次,至於由女根變為男根,實在不是尋常的事,故也不必指望。同時這也警告比丘尼們,如是好心出家的,不要隨便退心還俗。 捨戒還俗的方法很簡單: 《四分律》中說:「若比丘,厭比丘法,便云:﹃我捨佛、捨法、捨比丘僧等﹄,作如是語,了了說,是名捨戒。」又說:「若作是思惟,我欲捨俗,便了了捨戒,是謂戒羸而捨戒。」(思惟:我念父母、兄弟、姊妹、婦兒等,欲捨佛、法、僧。先思後說,即成捨戒。) 《摩訶僧祇律》中說:「若向五眾及白衣等言:我捨佛、捨法、捨僧、捨學、捨說、捨共住、捨共利……皆名捨佛,即名捨戒。」 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中說:「捨戒時無出家人,若得白衣,或佛弟子,非佛弟子,但使言音相聞,解人情,亦得捨戒,一說便捨,不須三說。」「受戒時,如入海採寶,無數方便乃得,故須三師七僧,捨戒時如失寶,盜賊水火,須臾散失,亦如從高墜下,故對一人便捨也。」 由此可見捨戒,不必使用儀式,如果捨戒的人能夠深知佛法,懂得戒律的尊嚴,並不以捨戒還俗為恥者,可以在大眾僧前公開宣布捨戒,並於捨戒的同時,脫下僧服,換穿俗裝,宣布捨戒,亦宣布捨僧名而改俗名。這是最最光明磊落的事。如其還俗之後的職業與生活有困難,僧團之中,尚可勸請居士協助,或由僧團的師僧同道直接資助他成家立業,他雖然還俗了,但還是佛教徒。或退為在家菩薩戒,乃至最少仍是三皈弟子。他還可以為佛做外護。 如果沒有這種勇氣,或者由於情境的急迫,比如男女相互貪愛膠著,等不及向大家公開宣布捨戒,便要犯淫之時,不妨對面男女或任何一位懂事懂話的人,向之宣布捨戒。但是一定要宣布捨戒在先,男女淫行在後,否則即成破根本戒,不算捨戒。捨戒之後沒有戒罪,但有性罪。若不捨戒而去犯戒,便有雙重罪了,戒罪尤其可怕!唯其捨戒之後,必須還俗,若不還俗,即成賊住。 本來,捨戒還俗並不可恥,破戒戀棧才最可惡,故在泰國與緬甸等的佛教國家,皆以出家為光榮的事,出家還俗,也是平常的事,並且以為唯有還俗的人,才是標準的國民,他們不以還俗為恥,並以做過和尚為榮。所以他們沒有一個不捨戒的還俗人,也沒有一個犯根本戒的出家人。願意持戒,即可出家,受戒出家的大門隨時開著歡迎;不能持戒,當可捨戒還俗,社會上的職業,也多歡迎還了俗的出家人。 在我們中國,適巧相反,不以出家破戒為罪惡,竟以捨戒還俗為恥辱,這是顛倒,絕對的顛倒! 這有兩個原因: 中國的出家人,能有謀生的技能者不多,即使有其謀生的技能,在家謀生,總沒有比出家受供養容易。再說,出家人當其出家之時,並不準備還俗,他們的事業基礎,也就建築在出家的身分之上,如果一旦捨戒還俗,勢將前功盡棄,而去另起爐灶,所以雖有煩惱業障現前,仍無勇氣捨戒還俗。(這是不明因果,不知罪報!)事實上一個本不適宜過僧侶生活的人,他要勉強過下去,不唯痛苦,也將必有罪惡產生,他的事業也絕不會太好,何不及時抽身,乾脆還俗!有位心理學家說:當你發現人生的路向走得不對時,切不要怕與過去的教養和觀念斷絕關係。拿出勇氣,另闢生路。 中國的社會,普遍地輕視還俗的僧尼,致使還了俗的,多有不敢承認他曾出過家,甚至不敢承認他是信仰佛教的;尚未還俗而又不能習慣出家生活的人,也就因此寧可生活在罪惡之中,也不敢輕易捨戒還俗。再有,佛教界中,也不原諒還俗的人,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。 補救的方法,是實行太虛大師的號召:「尊重僧界還俗人。」不唯尊重還俗人,更應該幫助還俗人,最低限度他們要比一般從未出過家的俗人更有信心,也更有教性。否則,犯戒不還俗,僧界不清淨;還俗不受尊重,戒羸(不能持戒)者又不敢捨戒還俗,實是佛教最大的不幸! 關於捨戒的問題,我想附帶說明一點: 佛教的戒律,分為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式叉摩尼戒、沙彌戒、八戒、五戒、菩薩戒。除了菩薩戒,任何一種戒,均可捨,在生時不捨,臨終捨壽時也要捨。菩薩戒則一受永受,若不破重戒而失戒,盡未來際時,直到成佛,即使成佛,更無捨戒之理。 捨戒也有區分: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式叉摩尼戒、沙彌戒,要捨即是全部捨,不可逐條捨。 八戒(八關齋戒),本來是六齋日分別受持。照理,每逢受八戒的當日,應於早晨向一比丘阿闍梨前受,所受僅是一日一夜,不是一受永受。故也無所謂捨戒。 五戒,可以分條受持,如果受戒之時已經全部秉受,受戒之後,覺得不能全持,即可分條捨戒。 菩薩戒是大乘戒,根據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的說法,可以隨分受持,如覺不能持守之時,以理推之,當也可以隨分捨戒。 最要緊的,不可貪圖名譽好聽,受了什麼戒,如果受而不能持,便算犯戒,受戒犯戒則罪加一等!若盡最大努力,仍不能守持淨戒,即應捨戒。 根據蕅益大師及弘一大師的判斷,現時的中國比丘,當未得戒,但是,既居比丘之名,而犯比丘之戒,雖未得戒,當與得戒犯戒同科。 又根據蕅益大師及其弟子,雖然捨了比丘戒,仍未還俗的先例,可知不能持戒應捨戒,捨了比丘戒,也不一定就要去還俗。 於此研究,現時的中國僧尼,倒不妨考慮「捨戒」這一問題,否則尸其位美其名而無其實者,豈不是在日日招愆?(《覺世》一八一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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