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制生活:佛教的飲食規制 聖嚴法師著
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嗎?
相信當我寫了這個問題的見解之後,不贊成燃香疤的人會反對我,贊成燃香疤的人也會敵視我,因為我是既是贊成,但也反對。 依照一般以訛傳訛者的想法,認為受戒與燃頂香,是一體的兩面,根本就是一回事。如果受戒而不燃頂,此一受戒的身分,簡直無法得到多數人的承認。並以為頂香燃得越多,戒品也就越高,因此有人以為沙彌戒燃香三炷,比丘戒燃香九炷,菩薩戒燃香十二炷。其實,小乘戒根本不許故意損傷身體,若故意損傷者,便是犯戒,《十誦律》中有明文規定,故意自斷手指者,犯惡作罪。既不許故斷手指,自也不許燃燒手指,至於是否能燒頭頂,自亦可以推想而知。所以西藏的喇嘛,沒有燃香的規矩,他們雖行的是大乘密教,雖也主張苦行;而南傳的小乘國家,根本無此見聞。那麼,沙彌與比丘戒,都是小乘戒,小乘戒並沒有燃香的行門。唯有大乘菩薩行,才有燃香一門。 燃香的最大根據,乃是《梵網經》,以及《梵網經》的諸家註疏。《梵網經》輕垢戒第十六條中說:「見後新學菩薩,有從百里千里,來求大乘經律,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,若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,非出家菩薩;乃至餓虎狼師子,一切餓鬼,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。後一一次第,為說正法,使心開意解。」 此一苦行,是教出家菩薩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是教出家菩薩捨了自己的身肉手足,供養餓虎狼獅子及一切餓鬼。 至於燒身供養諸佛的記載,除了《梵網經》,其餘大乘戒經,多無明文規定。但在其他的大乘經論中,倒是有的,例如《法華經》的〈藥王菩薩本事品〉,就有燃身供佛的記載,並且得到八十億恆河沙世界諸佛的同聲讚歎:「善哉,善哉!善男子,是真精進,是名真法供養如來。」天臺智者大師,也在讀到此處,而得豁然大悟,寂而入定,親見靈山一會,儼然未散。可見燒身供養諸佛的功德,是不可思議的了。所以《法華經》的同一品中又說:「若有發心,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,能燃手指,乃至足一指,供養佛塔,勝以國城妻子,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林河池,諸珍寶物,而供養者。」 但是,我們應該明白一個事實:藥王菩薩之能行此苦行道者,已非一般凡位的初發心菩薩可比。他先服諸種香料而滿千二百歲,再以香油塗身,再以神通力願,而自燃身,燃燒之後,又經過千二百歲,其身乃始燃盡。那麼試問:我們誰能有以神通力願而自燃身的工夫?誰能將此血肉之軀一燒便可燒上一千二百年呢? 至於為了求聞佛法,而能不惜捨身的例子,佛經中很多,所以《華嚴經.入法界品》普賢菩薩曾對善財說:「我法海中,無有一文無有一句,非是捨施轉輪王位而求得者,非是捨施一切所有而求得者。」但那都是忍位以上的菩薩,處身於沒有佛法的環境中,才是如此的。另外,自捨身肉手足,而去供養餓虎狼獅子、一切餓鬼,為的是慈憫眾生,並願以此捨身相飼的方法,來攝化接引他們,所以《梵網經》的同一條中,接著便說:「後一一次第,為說正法,使心開意解。」故而菩薩為度眾生,三千大千國土,無有一處不是捨身肉腦髓之所。菩薩為救饑民,可以變作一座大肉山,由人分割;可以化作大魚,由人取食;為救一隻鴿子,可以國王之尊,生割身肉以代。雖然鮮血淋漓,仍舊不以為苦。但此也是聖階的菩薩,才能做到。否則,既已捨身而飼餓虎狼獅子等在先,何得仍能「一一次第,為說正法,使心開意解」之在後呢?同時,未登忍地,即使有其捨身的大心,捨身之際,卻不能沒有痛苦的感受了。既在痛苦之中命終,命終之後的去向也就很難自主了。因為凡位的眾生,業障多於善因,定業重於願力,所以痛苦而不瞋者很少,瞋心而不墮者不多。故於《梵網經》的輕垢戒第三十八條,便規定菩薩不得故意到難處去,否則便是犯戒,難處之中,包括:「國難、惡王、土地高下、草木深邃、師子、虎、狼、水、火、風難,以及劫賊、道路毒蛇」等等。這與第十六條所說,並不相違,那是指的聖位菩薩,這是指的初發心菩薩。聖位菩薩,捨身飼於虎狼,因他能夠攝度虎狼,初發心菩薩雖被虎狼連肉帶骨全部吃光,虎狼不唯不能得度,反因吃了行道的菩薩而業障更重。因此可知,捨身的功德及其精神是偉大的,但在初發心的菩薩,自己尚未站穩腳步,切莫輕言捨身,否則種了苦因,仍得以苦報來受,那是很不合算的事。 我們在佛典之中,可以看到捨身燒身的記載,即在《高僧傳》中的〈忘身篇〉及〈遺身篇〉中,也不乏其例。或為衛護佛法,或為度生悲願,或為功德的祈求,故其每能發生很大的作用,其中自有聖位的菩薩示現,然也不能說絕對沒有凡位的行者。但是這種法門,如果自己沒有把握,或者不到緊要的關頭,最好不要貿然使用,因為色身雖不值得重視,色身卻是修道的工具。如果功力不夠,慧力薄弱,一味貪著於功德的追求,便去燒身捨身,充其量只能生天享樂,樂盡還墮三塗,要不然還可能墮到魔王天去,那就更慘了。 再說到燃頂的行門,在佛典中,自亦不乏根據,並且不唯燃香,甚而尚有以刀剜去頂肉,灌注香油,以頭頂而做燈盞來點燃的。這種行門,的確可敬可頌,但也不是勉強得來的,如若虔敬之心不足,忍耐之力不夠,那是受不了的。同時,《梵網經》的規定,只是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也並未要人燃頂。或有解者以為頭是人體的最上部位,也是最尊貴處,所以用燃頂來象徵或代表燒身的意思,這一解釋,當然也有道理。不過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實,《梵網經》雖然要求出家菩薩,必須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並須捨身以飼獅狼餓鬼,但卻並未說明,凡受菩薩戒的比丘,必須首先燒身或捨身,若不燒身捨身,便不得戒。尤其並未規定在受菩薩戒前的出家人必須燃頂,才能得戒。所以燃頂這一節目,也不是授出家菩薩戒的必經過程。燃頂與正授戒禮,根本就是兩回事。如說出家人求菩薩戒,燒身捨身在前,受戒得戒在後,身既先已燒了捨了,還由什麼東西接納戒體呢?難道是受的幽冥戒嗎?如今燃頂,雖非燒身捨身,但此燃頂的根據,乃是同一源流。 我本人絕不反對燃香,但應出於各自的心願;在授出家菩薩戒之前,或在講解《梵網經》之時,戒場的戒師,開示戒子應行苦行,這是必要的。苦行的最大意義,是在體察此一有生之患,只要有生死,便有痛苦,痛苦則以燃火燒肉為最難忍,然而燒肉雖痛,死的痛苦比此更甚。為了警策行者不要樂不思蜀,而將生死大事棄諸腦後,並將眾生的痛苦,置諸不理,所以要燃香;為了表示並不貪著此一血肉之軀,若有必要,隨時可以捨卻此一血肉之軀,所以要燃香。有人說:燃香絕對不痛,如痛便是業障。這是存心的妄語!尤其要求一個求受菩薩戒的初發心者,燃香而不感覺痛,除非他是個再來人,否則就有些過分了。事實上,燃香的目的,不在使人感覺不痛,相反地倒是希望行者能夠體味一下痛苦的感受,使其對於自利利他的工夫上面,有所警惕。有人誤解燒身供佛的本義,以為佛菩薩喜歡接受我們用肉體來焚燒供養,所以燒身有大功德。倘若當真如此,佛菩薩之比諸血食的鬼神,也就高明不了多少了。其實,燃香供佛,並非供養身外之佛,而是供的自性佛,由於發心燃香,益加精進,對於成佛的階層,必將日漸接近,所以是供自性佛而非供的身外佛,諸佛之所以讚歎藥王菩薩燒身供佛,乃在讚歎其道心的堅固,苦行的偉大,並不是因為受了燒肉的供養而感到歡喜。佛是究竟圓滿了的人,佛還缺少什麼嗎?佛還需要我們以燃香燒身來供養嗎?因此,戒場對於苦行的開示,固然必要,菩薩戒前的規定燒香,則大可不必,若有發心燃香者,應加讚歎,如果不想燃香者,則不得勉強。燃香的時間,也不必規定,任一時間發心,任一時間皆可燃香,燃在頭頂固佳,燃在其他的部位,也未嘗不善。 當然,歷來戒場燃頂,並未「強制」執行,並且有的戒場規定只准燃三炷,竟還有人要求燃六炷與九炷的,戒師不許,新戒則有自動於私下加燃的,筆者便是在如此的情形下,燃了九炷。但是有些不願燃頂的人,在群眾心理與集體行為的影響下,便不得不跟著隨眾了。這有一個事實,可資說明。我有一位同戒,他本反對燃頂,後來因我在私下燃了九炷,他的師父問他是不是也願意燃九炷,他初有難色,繼而看看我的表情,似乎並不介意,於是他說:「好罷,我也燃九炷。」這是我影響了他,但他以後有沒有埋怨我,卻不得而知了。 燃香非比燒身,痛苦究竟有限,即非聖位菩薩,未嘗不可實踐,但最要緊的,是在出於各自的真正發心。否則的話,教者與燃者,不但皆無功德,並且都有罪過。如說,一味肯定「若不燒身燒臂燒指,即非出家菩薩」,頭頂燃香,卻並不等於「燒身燒臂燒指」,菩薩自初發心的凡夫而至成佛,共有五十二個階位,不必要求凡位菩薩,事事皆向聖賢位者看齊。否則,《瑜伽菩薩戒本》可開七支罪,《攝大乘論》可開十惡,也跟著開嗎?非地上菩薩,那是不許開的。再說,沙彌受菩薩戒,也算出家菩薩,沙彌若於受菩薩戒前,若一燒身,固然連菩薩戒也求不成,若先燒臂燒指,而受菩薩戒,但又不能像藥王菩薩那樣,以大願力而使燒去的臂指復原,無臂與無指,竟又成了求受比丘戒的障礙了。 我不反對燃香,但我希望以後的傳戒道場,對於燃香一節,能夠加以考慮改良。我很贊成改革的作風,但卻不能同意過激的批評。有人說燃頂的動機是出於戒師的規定,燃頂的目的,則皆在於偽善虛榮及面子的鼓勵。這種批評,未免太過。勉強人家燃頂,固然不對,難道自願的燃香,也不許可嗎?難道就不承認宗教情緒的具體表現嗎?我們批評時弊,是對的,如要離開宗教的本位,便錯了。否則,與胡適罵佛教的羅漢、和尚、尼姑都不思做人,有什麼不同呢? 還有人做考據工作,以為和尚燃頂,是出於清代順治皇帝的殘酷通令。我不知道這有什麼信史可以作為根據,我卻可以證明和尚燃頂,並非始於清代順治的通令。明末崇禎五年(西元一六三二年)蕅益大師三十四歲,結夏安居,燃香十炷,自恣日更燃頂香六炷,得沙彌菩薩戒(見《靈峯宗論》)。這比順治元年(西元一六四四年),早了十二年。蕅益大師以前,燃頂者,自亦不無先例。可見和尚燃頂的苦行,並非始於順治的通令。 誠然,中國受菩薩戒的第一人,是東晉末年的道進律師,他以三年的時間,在佛前感發菩薩戒體,但也未見其有燃頂的記載。以後求受菩薩戒者,雖然鼓勵讚歎苦行的功德,卻也未有規定非要燃頂不可。所以今天的我們,不得貿然廢除燃香,也不必規定新戒非要燃頂不可。我寫此文,知我罪我,其誰人歟?(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四月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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